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18年7月2日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4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18日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時間:2018年7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23日
解釋發布,解釋全文,

解釋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解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4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釋〔2018〕12號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第五條 本解釋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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