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對生產、銷售偽劣種子、化肥等糾紛案件審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對生產、銷售偽劣種子、化肥等糾紛案件審理的通知》在1996.07.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對生產、銷售偽劣種子、化肥等糾紛案件審理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07.12
  • 實施時間:1996.07.12
  • 失效日期:2013年1月18日
具體內容,法律效力,

具體內容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要求全面發展和繁榮農村經濟。幾年來,生產和銷售偽劣農用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造成嚴重惡果的事件時有發生,這直接影響了農業生產,嚴重侵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為了保障農村經濟的發展,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各地人民法院在依法嚴厲打擊坑農、害農犯罪行為的同時,必須加強對生產、銷售偽劣種子、化肥等糾紛案件的審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民法院要從發展農村經濟,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十分重視這類糾紛案件的審理工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大法律制裁的力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嚴厲制裁違法行為。
二、對違法生產、銷售偽劣種子、化肥等糾紛案件,當事人起訴要求賠償損失的,應當及時立案,抓緊審理。對重大疑難案件,要集中力量及時審結,及時執行,把賠償落到實處。有的案件還可以依法採取先予執行、訴訟保全等措施,以避免損失擴大,同時也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
三、在處理這類糾紛時,人民法院對違法生產、銷售偽劣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其賠償損失外,還可視案情建議有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四、在審理這類糾紛案件時發現犯罪線索的,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查處。人民法院對故意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從重判處。對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的犯罪分子,在從嚴適用刑罰的同時,要注重適用附加財產刑。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要一律予以沒收。
五、各地人民法院應結合辦案,宣傳有關方面的法律和中央檔案精神,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使生產者和經營者懂得必須依法生產、經營種子、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及非法生產、經營所承擔的法律後果,以規範種子、化肥市場,保障農村經濟的正常發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法律效力

失效情況
本法規2013-1-18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九批)的決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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