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實施《農業法》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在1996.05.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實施《農業法》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05.20
- 實施時間:1996.05.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頒布實施以來,各地人民法院積極開展工作,正確、及時地審理了一批涉農案件,對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維護農村的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為繼續深入貫徹實施《農業法》,進一步加強對涉農案件的審判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對涉農案件的審判工作
要充分認識在審判工作中貫徹實施《農業法》,對於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提高對做好涉農案件審判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調整和充實涉農案件的審判力量,切實加強涉農案件審判工作。對依法屬於法院管轄的涉農案件,要做到及時立案,及時審理,及時執行,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證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
二、加強對涉農犯罪的打擊力度
對盜竊、破壞或者故意毀壞農業生產資料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從重判處。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種子、化肥、農藥、獸藥的犯罪分子,在從嚴適用刑罰的同時,注重適用附加財產刑,不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便宜;對造成農民經濟損失的,要依法判決予以賠償;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要一律予以沒收。對貪污、挪用農產品收購資金、農業資金、農業貸款和提留統籌款、農業稅款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嚴懲。對貪污、侵占、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等款項的,要依法從重處罰。對檢舉、揭發、控告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的人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依法審理好涉及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各類案件
審理涉及毀占耕地、糧田,污染農業環境,破壞農業資源等案件,要依法制裁違法行為,對違法批地的行政行為,要依法予以撤銷;對造成農民經濟損失的,要依法判決給予賠償,以切實保護耕地,保護農業資源和農業環境。審理農村承包契約糾紛案件,要從穩定土地承包制出發,既要依法保護承包者的合法權益和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又要維護農村基層組織對土地的依法管理,促進鄉鎮企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審理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等非法加重農民負擔的行政案件,要堅決排除干擾,依法受理,及時判決;對因亂集資、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而給農民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判決予以賠償。
四、加強監督指導,擴大辦案社會效果
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轄區農村範圍較大的法院要注重收集社情民意,加強信息反饋,對較大的涉農案件要及時向當地黨委、人大匯報,涉及有關的法律問題要及時向上級法院報告;上級法院對涉農案件的審判應加強監督和指導。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選擇一些重大、典型案件,通過新聞媒介進行宣傳報導,擴大辦案效果。
各高級人民法院要針對當前本地區涉農案件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積極研究改進措施,並於6月20日前將有關落實情況、改進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向我院報告(具體收文單位辦公廳綜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