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通知在200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1年07月11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7月1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決定》於2001年6月30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討論通過,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保證新法官法的貫徹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第一、認真做好新法官法的學習、宣傳工作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總結了1995年以來人民法院建設的經驗,在法官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式、任職迴避和對任命法官的監督、法官員額比例的確定等方面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對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官制度,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提高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實現對法官的科學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要高度重視新法官法的學習和宣傳工作,要結合人民法院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學習新法官法的具體計畫和措施,學習好、領會好新的立法精神,為貫徹實施新法官法打下良好的基礎。
第二、嚴格掌握法官的任職條件
新法官法實施後,各級人民法院任命法官,必須嚴格執行新法官法所規定的學歷條件和法律工作年限。關於“對確有困難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內放寬學歷條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將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正式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在沒有提出正式意見之前,各級人民法院不得自行降低條件任命法官。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提出意見,供最高人民法院參考。
上級人民法院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積極主動的做好下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人選的考核工作,對不符合法官條件的,要主動向地方黨委提出意見,切實履行協管工作的職責。
在2002年1月1日新法官法正式實施前,各級人民法院仍可按照現行法官法規定的法官條件和程式任命或提請任命法官。任命或提請任命法官時,不得降低條件,違反程式。
第三、嚴格執行國家司法考試制度
自2002年1月1日起,各級人民法院補充法官人選,必須從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人員中擇優選拔,並進行面試和考核。在任命法官時,各級人民法院可進行業務考試,擇優選任。人民法院補充法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必須從通過國家政法部門省一級統一考試合格的人員中擇優選拔。此外,各級人民法院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直接任命為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鑒於新法官法已經規定設立國家司法考試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今年(2011年)不再組織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全國統一考試。
第四、加強對法官任命工作的檢查監督
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新法官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選任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將嚴格按照新法官法的規定,檢查監督地方人民法院依法選任法官的工作。上一級人民法院要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法官選任工作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要積極提出建議,並督促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決定,今年(2011年)下半年要在全國範圍內,對1995年7月1日以來,違法選任或違法提請任命法官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凡沒有通過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全國統一考試或不具備大專文化程度被任命為審判員、助理審判員的,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決免除或提請人大免除其法官職務。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切實負責,組織專人,嚴格執法、執紀,對違法現象決不手軟,決不遷就,確保此項工作不走過場。各級人民法院要將這次檢查與“一教育三整頓”活動結合起來,作為整頓紀律、整頓作風的具體內容,抓到實處,落到實處。最高人民法院將派出檢查組抽查檢查工作的落實情況,對不按要求完成工作的高級人民法院,要予以通報批評,對違反法官法規定,仍違法提請任命審判員或任命助理審判員的法院領導,要按照黨紀政紀予以嚴肅處理。這項工作,要在2001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書面報告。
第五、作好法官隊伍的培訓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新法官法的要求,對法官隊伍中未達到大學本科文化程度的人員進行培訓,具體培訓計畫另行規定,高級人民法院要摸清本地區法官隊伍的現狀,研究、制定下一步培訓工作計畫,在培訓師資、場地、教材等方面作好準備。
學習、宣傳、貫徹新法官法,是一項關係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向地方黨委、人大匯報工作情況,爭取黨委和人大的支持。同時,各級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新法官法過程中,要不斷總結經驗,對遇到的新問題,要認真研究,提出意見,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匯報,以確保新法官法的正確實施。
200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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