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懲戒規定的通知在2003.02.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懲戒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3年0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2月2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懲戒規定的通知在2003.02.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關於懲戒的規定,是強化法院內部監督,約束和規範法官職務行為的基本法,廣大法官必須嚴格執行。各地法院要根據新形勢對法官隊伍提出的更高要求,加強教育,健全機制,嚴格依法依紀管好隊伍,把反腐倡廉作為一項長期任務,始終如一地抓緊抓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76次會議通過並於2003年6月10日實施的一個規定。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通知在200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2001.07.11 實施時間 2001.07.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 (2003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76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以下簡稱《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進一步規範法官職務行為,嚴肅審判紀律,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隊伍...
第一百一十條本條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紀律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
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和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形成人民法院全方位防治腐敗的屏障。8.全面落實審判公開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審判公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
第十二條初任法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第十三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二)調出本...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產生,在司法機關(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掣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學習、宣傳、貫徹法官法的通知》在1995.03.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以下簡稱法官法)已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5年2月28日審議通過,自1995年7月1日施行。法官法是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2007.04.16 實施時間 2007.04.16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法官法〉第十七條“原任職法院”等問題如何理解的請示》(滬高法[2006]392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原任職法院”,包括該法官曾經擔任過審判職務...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發布試行,2010年12月6日修訂後發布正式施行)為大力弘揚“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規範法官基本行為,樹立良好的司法職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制定本規範。一般規定 第一條 忠誠堅定 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所作的工作報告。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所作的工作報告。會議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同意報告提出的2021年工作安排,決定...
第六條 只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將法官、檢察官免職:(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二)調出本法院、檢察院的;(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四)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五)因健康原因超過一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六)按規定應當退休的;(七)辭職或者被辭退的;(八)因違紀違法...
(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以來,違反《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進入機關的人員;(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有關規定擔任法官、檢察官以及違反國家有關選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司法行政人員和書記員的規定進入機關的人員;(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或者...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所作的工作報告。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決議。報告發布 2020年5月25日3時,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監督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為了提高法官的素質,加強對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現行版本為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以來,違反《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進入機關的人員;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有關規定擔任法官、檢察官以及違反國家有關選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司法行政人員和書記員的規定進入機關的人員;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懲戒規定的通知(2003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初任法官審核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26日)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2004年6月1日)第五部分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 中共中央...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2023年11月6日)2.對人民警察、司法工作人員的監督懲戒規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2010年4月21日)監獄和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2012年5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節錄)(2019年4月23日修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2009年12月31日)法官懲戒工作程式...
2.對人民警察、司法工作人員的監督懲戒規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2010年4月21日)監獄和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2012年5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節錄)(2019年4月23日修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2009年12月31日)法官懲戒工作程式規定(試行)(2021年12月8日)檢察人員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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