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是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事實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請示》下發的批覆。經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2次會議通過,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3月26日發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4年3月26日
  • 實施日期:2004年4月1日
批覆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2次會議通過 200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釋〔2004〕2號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關於被告人對事實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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