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蔡敏卿與蔡奕新等房屋買賣糾紛抗訴案的復函》在1991.03.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蔡敏卿與蔡奕新等房屋買賣糾紛抗訴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3.22
- 實施時間:1991.03.22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9年)閩法民上字第30號關於蔡敏卿與蔡奕新、柯碧蓮等人房屋買賣糾紛抗訴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徵求了有關部門意見,原則上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蔡奕新擅自與柯碧蓮簽訂的房屋買賣協定原則上應認定無效。柯碧蓮、陳慶雄、陳慶法在訟爭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亦不予保護為宜,但處理時要考慮柯碧蓮、陳慶雄、陳慶法等人住房困難等實際情況,採取適當方式妥善解決,以防止矛盾激化。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