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產權人擅自出賣他人房屋其買賣協定應屬無效的復函》在1991.03.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產權人擅自出賣他人房屋其買賣協定應屬無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3.22
- 實施時間:1991.03.22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9〕閩法民上字第30號關於蔡敏卿與蔡奕新、柯碧蓮等人房屋買賣糾紛抗訴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徵求了有關部門意見,原則上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蔡奕新擅自與柯碧蓮簽訂的房屋買賣協定原則上應認定無效。柯碧蓮、陳慶雄、陳慶法在訟爭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亦不予保護為宜,但處理時要考慮柯碧蓮、陳慶雄、陳慶法等人住房困難等實際情況,採取適當方式妥善解決,以防止矛盾激化。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