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糾正節日不正之風的“十個不準”規定不準以過節名義濫發實物、現金及支付憑證。
一、不準以過節名義濫發實物、現金及支付憑證;
二、不準用公款購買、印製、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曆等物品;
三、不準用公款購買煙花爆竹、菸酒、月餅等年貨節禮,或者以過節名義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活動;
四、不準用公款大吃大喝、遊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華鋪張舉辦慶典、晚會等活動;
五、不準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支付憑證等財物;
六、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
七、不準違規使用公車或者將公車外借他人使用;
八、不準向案件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借車用於探親訪友或外出遊玩等活動;
九、不準跑官要官、買官賣官;
十、不準從事與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涉足與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相符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