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認繼承權的申請是否適用民事訴訟程式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認繼承權的申請是否適用民事訴訟程式問題的批覆》在1986.04.0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認繼承權的申請是否適用民事訴訟程式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6.04.03
  • 實施時間:1986.04.03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1月10日〔83〕滬民上字第9號《關於確認繼承權的申請適用民事訴訟程式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朱秀珍要求繼承張裕仁遺產一案,上海異型鋼管廠與權利人朱秀珍(包括何卓堂的子女)之間雖不是直接的權益之爭,但該廠實際上占有這筆財產並拒絕發還。在這種情況下,朱秀珍等對該廠提起訴訟。法院將上海異型鋼管廠列為被告人立案受理,與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精神並無矛盾。目前我國民訴法特別程式中尚無確認繼承權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式缺乏法律依據。我們建議:在具體審理中,可以徵得有關部門的協助,說服廠方將這筆財產發還給權利人。如該廠仍不同意發還,則可仍將上海異型鋼管廠列為被告,適用普通程式進行審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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