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38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38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為發布第38批指導性案例於2023年10月19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38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 印發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 印發日期:2023年10月19日
  • 發文字號:法〔2023〕178號
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38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法〔2023〕1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將劉某桂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等五個案例(指導性案例212-216號),作為第38批指導性案例發布,供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9日
指導性案例212號
劉某桂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3年10月20日發布)
  關鍵字 刑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非法採礦/非法采砂/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裁判要點
  1.跨行政區劃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開採行為實施地、礦產品運輸始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等與犯罪行為相關的人民法院管轄。
  2.對於采售一體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應當按照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便於生態環境修復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該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環節犯罪屬於管轄法院審理的,則該采售一體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該法院審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態環境損害,檢察機關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被告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5日,被告人劉某桂(住湖北省武穴市)將其所有的鄂銀河518號運力船租賃給另案被告人劉某(已判刑,住江西省九江市潯陽區),後二人商定共同在長江盜採江砂。采砂前,劉某與另案被告人何某東(已判刑,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區)事前通謀,由何某東低價收購劉某盜採的江砂。
  2021年9月10日至9月26日期間,被告人劉某桂三次夥同另案被告人劉某、熊某、楊某(均已判刑)在位於湖北省的長江黃梅段橫河口水域盜採江砂約4500噸,後運至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區某碼頭出售給何某東,後何某東在江砂中摻雜機制砂後對外出售。采砂期間,熊某明知上述情況,仍為劉某提供駕駛車輛等幫助,一起參與盜採江砂活動,並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約15000元。楊某受劉某僱請在鄂銀河518號運力船上負責監督卸砂,獲取非法利益約3000餘元。
  2021年9月30日零時許,長江航運公安局水上分局九江派出所接民眾舉報後,在長江黃梅段橫河口水域將正在進行盜採作業的鄂銀河518號運力船查獲。經過磅稱重,鄂銀河518號運力船裝有盜採江砂1443.09噸。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規定,湖北省長江中游幹流段禁采期定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應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時。本案非法采砂的作案地點長江黃梅段橫河口水域位於長江中游幹流湖北省新州水域。
  經江西省九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盜採的江砂市場交易價為80元/噸。被告人劉某桂與劉某、熊某、何某東、楊某非法采砂5943.09噸,價值475447.2元。經鑑定,劉某桂、劉某等人非法盜採長江江砂行為對非法采砂區域的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分為水環境質量受損、河床結構受損、水源涵養受損和水生生物資源受損。其中,造成的長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35823.41元,長江生態環境損害所需修復費用26767.48元,總計62590.89元。
  另查明,劉某、熊某、何某東、楊某因非法採礦罪已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先行判決。被告人劉某桂於2022年6月8日被抓獲歸案。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審理本案。經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公告,公告期滿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瑞昌市人民檢察院遂依法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於2022年12月22日以(2022)贛0481刑初3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某桂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000元;責令被告人劉某桂在判決生效十日內與劉某、熊某、何某東等人共同退賠國家礦產資源損失135000元(已扣除其他被告人賠償的金額);被告人劉某桂已退賠的國家礦產資源損失50000元上繳國庫;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劉某桂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與劉某、熊某、楊某、何某東連帶賠償因非法采砂造成的長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35823.41元、長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26767.48元,總計62590.89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劉某桂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九江市市級新聞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宣判後,沒有抗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劉某桂與劉某等人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經事先通謀,共同在長江河道禁采期內非法盜採江砂,價值475447.2元,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採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關於管轄權問題,經查,被告人劉某桂犯罪行為實施地及其居住地均不在江西省九江市,但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行為發生在九江市轄區範圍內,且同案犯已先行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決。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行為或一環節犯罪屬於管轄法院審理的,則該構成共同犯罪的采售一體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該法院審理。考慮到實踐中非法采砂行為的系統破壞性,基於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便於生態環境修復的原則,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瑞昌市人民法院審理,符合法律規定。
  被告人劉某桂直接安排實施采砂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劉某桂在庭審中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其曾因非法採礦受過刑事處罰,現又犯非法採礦罪,酌情從重處罰。劉某桂部分退賠國家礦產資源損失,酌情從輕處罰。劉某桂等人在長江非法盜採江砂的犯罪行為,造成國家礦產資源損失,應共同予以退賠。除去同案犯已退賠金額及劉某桂已退賠金額,劉某桂還需退賠礦產資源損失135000元。
  同時,非法採礦行為還破壞了長江水域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原則。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劉某桂應與另案被告人劉某、熊某、何某東、楊某等人共同承擔非法採礦造成的生態功能損失、生態修復費用,並負連帶賠償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上述被告賠償相關長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生態修復費用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關於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上述被告在九江市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28條、第9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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