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1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7月24日起施行。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7.19
  • 實施時間:2002.07.24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1]20號《關於當事人對按撤回抗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裁定確有錯誤應如何進行再審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再審。經再審,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恢復第二審程式。
此復
2002年7月19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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