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4.4,總第60輯)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4.4,總第60輯)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4.4,總第60輯)》是2015年7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杜萬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基本介紹

  • 書名: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4.4,總第60輯)
  • 作者:杜萬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7月
  • 頁數:260 頁
  • 定價:3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0912689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4.4,總第60輯)》本著傳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政策和指導意見、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優秀審判工作經驗以及審判實踐中疑難問題的解決思路為己任,對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導與參考作用,並為全國民事審判工作人員及其他關注、研究民事審判工作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一個廣闊、互動的交流平台。

圖書目錄

【最新立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2014年11月1日)
【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8月21日)
【最新司法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見(2014年1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意見(2014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推動國家新型城鎮化發展的意見(2014年11月14日)
【網路侵權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專題】
《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
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
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典型案例
網際網路時代個人信息的民事保護方法及途徑——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
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為中心
【人民法庭工作研究】
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
全面推進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就《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見》答記者問
【人民法庭工作經驗交流】
深化監督指導推進人民法庭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建設
堅持司法為民強化分類指導人民法庭工作取得新進展
調判結合兩手抓公平正義促和諧
法庭積極主導多方共同參與確保矛盾糾紛及時化解在基層
堅持法治引領弘揚道德新風
科學定位優質服務充分發揮邊疆民族地區人民法庭職能作用
注重發揮調解職能有效實現案結事了
【物權專題】
不動產錯誤登記司法救濟中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博弈——以訴訟程式選擇規則的設計為中心
【探索與爭鳴】
論民事終審裁判的生效時間——一個比較法的視角
【指導性案例】
當事人針對人民法院已經依法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後的案件,再次申請再審的處理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契約,債務人部分履行的,剩餘債權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認定問題
契約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可以運用目的解釋的原理判斷當事人是否構成違約
如何理解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低於成本”
人民法院針對再審申請人對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裁定
不服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負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不履行契約義務對方當事人取得
先履行抗辯權並有權要求對方履行全部契約義務——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大慶凱明
風電塔筒製造有限公司一般買賣契約糾紛案
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約定仲裁的情況下不能起訴發包人——甘肅傑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
公司、蘭渝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
再審申請案
協定就違約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約定有選擇權時,有選擇權一方
以行為方式作出選擇後,不得再直接適用選擇性條款主張
其他追究違約責任方式——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正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
張建華、馬榕森商品房買賣契約糾紛再審案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書面異議被駁回後,認為執行依據的
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孫昌明與江蘇威特集團有限公司、鹽城經濟開發區
祥欣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
再審案
【熱點調研】
上海地區小額訴訟的運行概況及經驗介紹
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關於物業服務糾紛審理情況的調研報告
【他山之石】
赴日考察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有關情況的報告
【民事審判信箱】
施工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無效的情況下是否還享有工程
價款優先受償權?工程無法如期竣工的情況下工程價款
優先受償權的法定期間如何認定
如何理解和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中
銷售者的“明知”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提起離婚之訴
一方婚前貸款購房,離婚訴訟中需要提供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證明婚後共同還貸
同一爭議事實,當事人以不同法律關係起訴,是否違反一事
不再理原則
再審案件中原審當事人訴訟地位應如何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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