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在1993.12.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3年12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2月08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布置和國徽懸掛問題,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97次會議討論通過,現通知如下,望遵照執行。
一、法庭的名稱:
審判法庭是人民法院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依法開庭審理各類案件的法定場所。人民法院用於審判工作的整體建築稱為“審判法庭”,其中專門用於開庭審理案件的房間稱“法庭”並冠於序數,為:第一法庭、第二法庭等。
人民法庭的房屋建築中專門用於開庭審理案件的房間稱為“法庭”。
二、審判活動區布置
法庭由審判活動區和旁聽區組成,以審判活動區為主,保證審判活動能夠依法順利進行。
1、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刑事案件的,其審判人員、公訴人員、辯護人員及被告人的位置安排,暫仍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司)發〈1985〉11號”檔案的規定執行(見附圖1)。
2、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民事、經濟、海事、行政案件時,審判活動區按下列規定布置:
審判活動區正中前方設定法台,法台的面積應滿足審判活動的需要,高度為20至60厘米。法台上設定法桌、法椅,為審判人員席位。法桌、法椅的造型應莊重、大方,顏色應和法台及法庭內的總體色調相適應,力求嚴肅、莊重、和諧。
法台右前方為書記員座位,同法台成45°角,書記員座位應比審判人員座位低20至40厘米。
審判台左前方為證人、鑑定人位置,同法台成45°角(見附圖2、3)。
法台前方設原、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席位,分兩側相對而坐,右邊為原告席位,左邊為被告座位,兩者之間相隔不少於100厘米,若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較多,可前後設定兩排座位(見附圖2);也可使雙方當事人平行而坐,面向審判台,右邊為原告座位,左邊為被告座位,兩者之間相隔不少於50厘米(見附圖3)。
3、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書記員的座位設定在法台前面正中處,同法台成90°角,緊靠法台,面向法台左面,其座位高度比審判人員座位低20至40厘米(見附圖4)。
三、國徽的懸掛
根據國徽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下列規定懸掛國徽;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庭內法台後上方正中處懸掛國徽;與法院其他建築相對獨立的審判法庭正門上方正中處懸掛國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懸掛國徽;
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會議室內適當處懸掛國徽。
調解室、接待室內不懸掛國徽。
國徽直徑的通用尺度為:
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庭:60厘米;
中級人民法院:60厘米;
高級人民法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法院:100厘米。
人民法院如遇特殊情況需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時,應按國徽法的規定上報批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