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人是否應代債務人償還欠款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人是否應代債務人償還欠款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7年6月25日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擔保人是否應代債務人償還欠款問題的批覆檔案。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研字第12837號
【發布日期】1957-06-25
【生效日期】1957-06-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人是否應代
債務人償還欠款問題的批覆
(1957年6月25日法研字第12837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省臨清市人民法院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二日以法行字第14號函向我院請示的盧金城購買濟南市石佛屯紅爐社方鐵欠款190元未付,擔保人丁金杯是否應負償還責任問題,你院曾以(56)東高法辦字第354號函答覆過該院,我們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見,即:債務人到期不還欠款,擔保人應依照原來約定履行法律義務,也就是代債務人清償欠款。擔保人代債務人清償欠款後,有權要求債務人向擔保人償還他已經代為清償的欠款。
至於臨清市人民法院認為“盧金城並承認償還此款”就不能再讓丁金杯負責還款的看法是不對的。只要債務人還沒有清償,擔保人就有代為清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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