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法院錯判導致債權利息損失擴大保證人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批覆

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6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8月1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法院錯判導致債權利息損失擴大保證人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8.08
  • 實施時間:2000.08.12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72號《關於因法院錯判導致資金利息擴大的部分損失保證人應否承擔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的外,主債權的利息是指因債務人未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而產生的利息。因法院錯判引起債權利息損失擴大的部分,不屬於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