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轄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相關的海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通知》在2005.05.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轄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相關的海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5.05.27
- 實施時間:2005.05.27
遼寧省、山東省、湖北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天津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經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並登記,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於2003年1月8 日在上海市正式掛牌成立並開始受理海事仲裁案件。為了明確相關案件的管轄分工,加強海事仲裁司法監督工作,方便當事人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轄涉及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的海事仲裁協定效力的案件和申請撤銷其海事仲裁裁決的案件。
特此通知。
200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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