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扣押船舶收費標準的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扣押船舶收費標準的具體意見》在1990.01.13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扣押船舶收費標準的具體意見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 頒布時間:1990.01.13
  • 實施時間:1990.01.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為便於統一掌握扣押船舶的收費標準,合理收取扣船費用,正確執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特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一、申請扣押船舶的申請費用,按請求標的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10萬元的,每件交1000元;
2.10萬元至20萬元以下的,每件交2000元;
3.20萬元至30萬元以下的,每件交3000元;
4.30萬元至40萬元以下的,每件交4000元;
5.40萬元以上的,每件交5000元。
二、扣押船舶收費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為外國公民或法人的,可分別交納以等額人民幣折算的外匯申請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三、扣押船舶的執行費用,只包括扣船法院在執行扣船過程中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出的有關費用。
四、本院《關於訴訟前扣押船舶的具體規定》中關於扣船申請費用的規定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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