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船東所有的船舶能否因期租人對第三方負有責任而被扣押等問題的復函》在2001.01.0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船東所有的船舶能否因期租人對第三方負有責任而被扣押等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1.03
- 實施時間:2001.01.03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6]滬高經終字第515號《關於船東所有的船舶能否因期租人對第三方負有責任而被扣押等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的船舶經營人、承租人所有的、經營的或租用的其他船舶。故三善海運株式會社可以申請扣押亞馬大益卡埃琳達斯公司期租給亞馬大益卡埃勞埃德公司的“阿曼達·格勞列”輪。因該輪關係到所有權歸屬問題,所以不能變賣。
二、亞馬大益卡埃勞埃德公司對“阿曼達·格勞列”輪的扣押負有責任,給船舶所有人亞馬大益卡埃琳達斯公司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其在與亞馬達益卡埃琳達斯公司的期租船契約責任期間,提出解除契約的行為應屬無效。該行為不影響財產保全的效力。
三、根據200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經營的或租用的船舶不得扣押。該案是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頒布實施以前,所以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