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必須嚴格控制對被執行人採取拘捕措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必須嚴格控制對被執行人採取拘捕措施的通知》在1996.10.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必須嚴格控制對被執行人採取拘捕措施的通知》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必須嚴格控制對被執行人採取拘捕措施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10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0月0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堅持嚴肅執法,克服困難,依法執結了大批案件,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應有的貢獻。但是,最近一個時期,在執行過程中接連發生執行人員或被執行人傷亡等嚴重事件。為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做好執行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過程中,應當依法及時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妨害或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及其他人員必須採取拘留措施時,應當嚴格履行法定手續,並持證、著裝進行。執行中,遇有其他執法部門攔截或盤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並講明情況,不得強行通過。必要時,要報告當地黨委協調解決。
二、對被執行人採取逮捕措施,必須十分慎重。凡被執行人已經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可能有實體處理錯誤的,或者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均不得逮捕。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實施逮捕可能影響該企業生產秩序和社會穩定的,一般不得逮捕。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採取逮捕措施時,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報批或通報。未經批准的,不得逮捕。
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認為被執行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需要作出逮捕決定的,一律逐級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批。
四、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後,受案法院應當製作逮捕決定書,交由同級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即使公安機關不執行,人民法院也不得自行逮捕,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黨委解決。
五、各高級人民法院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至今年(1996年)年底,對本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自去年(1995年)以來在執行中採取拘捕措施和對被執行人及有關人員定罪判刑的案件進行一次檢查,凡發現錯抓錯判的,應當堅決糾正,其中造成人員傷亡等嚴重後果的,必須嚴肅查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檢查情況及時書面報告我院。
以上通知,請各高級人民法院立即傳達到所轄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各級人民法院務必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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