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檢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檢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問題的答覆》在1995.12.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檢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12.18
  • 實施時間:1995.12.18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5)110號《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檢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根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第二條和《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投機倒把行為的處罰,應當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製作書面處罰決定書。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檢查所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更何況系事業編制,故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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