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行政主體資格及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行政主體資格及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覆》在1995.01.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行政主體資格及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行政主體資格及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1.15
  • 實施時間:1995.01.15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行政主體資格及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徵求全國人民代表大虹捉兵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局的意見,答覆如下:
(一)《中華白櫻灑愚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棗樂永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授權只能理解為是委託授權,公路養護管理總段(分閥記匙段)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且省政府也不具備該項行政管理權的授權主祝海甩體資格。
(二)四川省笑灑轎嬸人大常委會發布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五條中有關“其他單位和個人占用、挖掘公路,應向交通部門繳納公路占用費”的規定,與《中華人束試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審理具體行政案件時,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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