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保險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何確定監督檢查主體的答覆》在2000年4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頒布。2017年10月1日被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保險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何確定監督檢查主體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 頒布時間:2000.04.19
- 實施時間:2000.04.19
- 廢止時間:2017.10.01
全文,廢止,
全文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96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保險法》未規定對保險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其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例外情況。故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涉及到對保險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的主體時,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
此復
廢止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6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二批)的決定》,決定廢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保險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何確定監督檢查主體的答覆》,本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廢止理由: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保險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時如何確定行政主體問題的復函》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