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前受理但尚未結案的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函》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前受理但尚未結案的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函》的答覆在2002.02.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前受理但尚未結案的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函》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2.21
  • 實施時間:2002.02.21
國家知識產權局:
貴局《關於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前受理但尚未結案的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函》(國知發法字[2001]第163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新修改的專利法已經於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專利法規定,專利管理部門對侵權賠償數額等涉及當事人民事權益爭議的,只能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後,專利管理部門仍舊適用原專利法有關處理糾紛程式上的規定行使職權,已喪失了法律依據,也將與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涉及專利的民事糾紛案件及行政案件發生矛盾。因此,對於專利管理部門在2001年7月1日前受理尚未審結的案件,應當適用現行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特此函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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