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分家析產的房屋再立遺囑變更產權,其遺囑是否有效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分家析產的房屋再立遺囑變更產權,其遺囑是否有效的批覆》在1985.11.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分家析產的房屋再立遺囑變更產權,其遺囑是否有效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5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1985年11月28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5]川法民字第3號《關於處理張家定、張家銘、張家慧訴張士國房屋產權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關於建國前已經析產確權,能否再予重新分割或立遺囑繼承等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張家定之祖父張文卿(張士國之父)於一九四八年將其家中自有房宅,除自己居住的一處外,其餘四處均分給四個兒子。建國後由人民政府頒發了產權證。一九五三年張文卿召開有鎮政府幹部參加的家庭會議,經協商,重新調整各自分得的房產,以清償分家前的債務,立了經鎮政府認可的“房屋分管字據”,均無異議。一九五五年張文卿夫婦將調整給二兒媳的房產,又立遺囑由四子張士國“繼承”。一九六六年巫溪縣人民法院按“遺囑”作了調解。二兒媳的女兒張家定等人不服,提起申訴。據上,我們認為,對張家在一九四八年析產後,經財產所有人共同協商,於一九五三年分家時達成的各自管業且已執行多年的房產協定,應予以維護。張文卿夫婦於一九五五年所立“遺囑”無效。
此復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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