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立案·管轄·證據·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立案·管轄·證據·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立案·管轄·證據·裁判》是2014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制出版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立案·管轄·證據·裁判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57729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精彩書摘,編輯推薦,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本套書為新修訂版本:一、原有第一版做過的分冊,調原版的電子檔案,在此基礎上增補修改。二、更新書中原有的案例可以從年度案例、案例注釋本、配套解讀與案例注釋系列的我社已有的加工案例中調取修改,凡是可以減輕自己負擔,能利用的資源都可以利用。注意從年度案例裡面直接調取案例的話需要自己修改加工,不能原樣複製。我社自己加工的案例就可以直接使用。三、增加套用要點部分本部分內容為本書此次修訂的特色。思路主要以從訴訟發生至結束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為主線,供發生糾紛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法律專業人士使用。根據主體法條文的內容及特點,該部分分設【案由選擇】、【管轄法院】、【立案標準】、【證據規則】、【裁判規範】等條目。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宗旨】
【裁判規範】
案例1 農村自留地是否可以繼承?
第二條【繼承的開始】
【自然死亡時間的確定】【公民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裁判規範】
案例2 繼承從何時開始?
第三條【遺產範圍】
【裁判規範】
案例3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
案例4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屬於遺產範圍?
第四條【承包關係與繼承】
案例5 個人承包應得的收益是否屬於遺產?
第五條【繼承方式】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扶養協定】【裁判規範】
案例6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關係如何?
第六條【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使】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裁判規範】
案例7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如何行使?
第七條【繼承權的喪失】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
【遺棄、虐待被繼承人】【偽造、篡改、銷毀遺囑】【裁判規範】
案例8 惡意侵害其他繼承人行使繼承權的,有何後果?
第八條【訴訟時效】
案例9 繼承權糾紛如何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第二章法 定 繼 承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平等原則】
案例10 收養女對養父母的遺產是否享有繼承權?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案由選擇】【裁判規範】
案例11 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養子女是否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案例12 再婚配偶是否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一條【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裁判規範】
案例13 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案例14 喪偶兒媳對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並出資料理後事的,是否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案例15 喪偶兒媳對公公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是否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遺產分配】
【裁判規範】
案例16 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且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在分配遺產時是否可以予以照顧?
案例17 長子對母親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是否可以多分配遺產?
案例18 繼承開始後,若無遺囑、遺贈撫養協定,如何辦理?
案例19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是否可以多分配遺產?
第十四條【酌情分得遺產權】
【裁判規範】
案例20 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是否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案例21 雖與被繼承人是同居關係,但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是否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處理方式】
【人民調解委員會】
案例22 遺產分割是否可以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遺囑的一般規定】
【案由選擇】【裁判規範】
案例23 公民是否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
案例24 被繼承人是否有權立遺囑指定遺產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女兒繼承?
第十七條【遺囑的形式】
【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裁判規範】
案例25 代書遺囑的法律效力如何判定?
案例26 遺囑人能夠用書面、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是否有效?
案例27 對於形式上有瑕疵的代書遺囑,如有證據證明代書遺囑確係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認定有效?
第十八條【遺囑見證人】
案例28 哪些人可以作為遺囑繼承見證人?
第十九條【特留份規定】
【裁判規範】
案例29 遺囑是否必須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案例30 遺囑是否應當為未成年的人工授精所得子女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遺囑的撤銷、變更】
【撤銷、變更遺囑的原則】
案例31 遺囑人是否可以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第二十一條【附義務的遺囑】
【裁判規範】
案例32 附義務的遺贈扶養協定是否可以解除?
案例33 遺囑繼承人履行遺囑義務,是否有權按照遺囑繼承遺產?
第二十二條【遺囑的無效】
【遺囑無效的其他情形】【裁判規範】
案例 34 不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遺產的處理
本章套用要點
【案由選擇】【管轄法院】【立案標準和程式】【證據規則】
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的通知】
【繼承開始的通知時間和方式】
第二十四條【遺產的保管】
案例35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如何處置遺產?
第二十五條【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案由選擇】
案例36 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是否視為接受?
案例37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多長時間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第二十六條【遺產的認定】
【共有關係的表現形式】【裁判規範】
案例38 分割遺產時如何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七條【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
【案由選擇】
案例39 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如何處理?
第二十八條【胎兒預留份】
【裁判規範】
案例40 遺產分割是否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的規則和方法】
【裁判規範】
案例41 遺產分割應採取什麼方式?
第三十條【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的處分權】
案例42 夫妻一方死亡後,再婚者是否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
第三十一條【遺贈扶養協定】
【裁判規範】【案由選擇】
案例43 受遺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承擔何種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的遺產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
【案由選擇】
案例44 繼承人如何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
第三十四條【遺贈與債務清償】
案例45 執行遺贈是否影響清償遺贈人的債務?
案例46 遺贈人的債務如何償還?
第三十五條【變通規定】
第三十六條【涉外繼承】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
關聯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節錄)
(2010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
問題的意見
(1985年9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遺囑公證細則
(2000年3月24日)
遺贈扶養協定公證細則
(1991年4月3日)
公證程式規則
(2006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權人生前已處分的房屋死後不應認定為
遺產的批覆
(1987年6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盲人劉春和生前從事“算命”
所積累的財產死後可否視為非法所得加以沒收的
電話答覆
(1987年10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
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覆
(1987年10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王安貴訴王景齋繼承案的電話
答覆
(1987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
(1988年3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士庚訴定州市東趙莊鄉東趙莊村委會
白銀糾紛案的批覆
(1988年4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孫世界、孫世明與孫洪武等人房屋繼承
申訴案的復函
(1990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從香港調回的被繼承人的遺產如何處
理的函
(1990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
(2005年3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馮群英與覃國義、覃國倫房
屋繼承糾紛申訴案的復函
(1983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晏和房屋繼承申訴案的批覆
(1985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招遠縣陸許氏遺產應由誰繼
承的電話答覆
(1985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改後不久被收養的子女能否參加分割
土改前的祖遺房產的批覆
(1986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後
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覆
(1986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
了房屋產權證並視為己有產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覆
(1987年6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馮鋼百遺留的油畫等應如何處理的批覆
(1987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
居生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權利的答覆
(1987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錢伯春能否繼承和尚錢定安
遺產的電話答覆
(1987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湯真發訴劉天權繼承一案的
復函
(1989年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王敬民訴胡寧聲房屋繼承案
的復函
(1990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
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
(1992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分家析產的房屋再立遺囑變更產權,
其遺囑是否有效的批覆
(1985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
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覆
(1986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向美瓊、熊偉浩、熊萍與張鳳霞、張旭、
張林錄、馮樹義執行遺囑代理契約糾紛一案的請示的復函
(2003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農村五保對象遺產問題的批覆
(2000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蔣秀蓉訴彭潤明、邱家樂、朱翠蓮繼承
清償債務糾紛一案的復函
(1991年1月26日)
實用附錄
1 遺贈協定(參考文本)
2 遺贈扶養協定書(參考文本)
3 遺囑(參考文本)
4 繼承糾紛訴訟流程圖
收起全部↑

精彩書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裁判規範】
  宅基地的所有權主體是集體組織,宅基地不屬於個人私有財產,不屬於《繼承法》保護的私有財產的範圍。
  案例1農村自留地是否可以繼承?
  原告趙某之母彭某與被告一家相鄰而居,同為靛水村二組村民。本案雙方爭訟之地位於兩家住宅之前。對於爭訟之地的原始來源,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基本一致,即為當時的集體劃給農戶的自留地,但對其使用權屬,原告趙某陳述為劃給其母彭某之自留地,而被告方則認為爭議之地繫於1963年或1964年按兩家的人口多少按比例劃分的,即原告母女二人分得2個人的地,而被告家則按9個人分得9個人的地。上世紀70年代,原、被告所在的生產隊將本案的爭訟地收回,並建成用於晾曬糧食的曬穀壩,此後,曬穀壩停用並閒置。
  原告訴稱,上世紀50年代,原告趙某之母彭某取得一塊自留地。70年代,因集體生產之需,生產隊將此自留地之大部收回並改作曬穀壩。80年代,土地承包到戶時,村組將該曬穀壩返還給原告家仍作自留地。1988年,被告建房時強行侵占原告家使用的曬穀壩,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本案訴訟費判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自留地本系集體劃給被告之地,本案訟爭之地的使用權人為被告。原告之訴無據成立。理由為,只有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罹受不法侵害時,方可提起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之訴,本案原告對涉案土地不享有權益,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編輯推薦

條文注釋、案例解讀、套用要點、關聯規定、實用附錄,一站式解決所有法律問題。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創建於1989年6月,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也是中國最大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