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後各種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後各種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的批覆》在1996.11.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後各種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11.22
  • 實施時間:1996.11.22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號《關於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後,各種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的,欠繳的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當繳納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
1996年11月22日
司法解釋(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