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適用規範集成》是2017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何東寧。
基本介紹
- 書名:民法總則適用規範集成
- 作者:何東寧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4月
- 頁數:1157 頁
- 定價:13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06920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實施的程度既取決於法律本身的可實施性和可操作性,也取決於執法者和司法者的素質、能力和水平,還取決於社會是否具有良好的實施土壤、環境和氣候。而要具備這些條件,讓執法者、司法者精通法律,讓所有利害關係人知曉法律,讓法律得到善意、誠摯的理解和解讀,讓法律成為人民民眾手中的武器,則是其前提和起點。
為了使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能夠系統了解、掌握、適用《民法總則》的全部內容,我們編寫了《民法總則適用規範集成》一書。根據新通過的民法總則將現有的民事法律法規重新進行整合和編輯,全面覆蓋了民事領域的各個方面,更加符合新的立法的邏輯。以民法“串聯”現行民事法律法規,成就一部專業且全面的法規工具書。
作者簡介
江必新,男,漢族,1956年9月出生,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中國法制史碩士,北京大學憲法行政法博士。現兼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中南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官學院教授。1999年被評為“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被評為“當代中國法學名家”,2015年獲中國行政法學“傑出貢獻獎”,2016年獲第二屆“金平法學成就獎”。在《中國社會科學》《求是》《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二百餘篇。
圖書目錄
實體法部分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4.12)(2009.8.27修正)
本書中將有修改的檔案的第一次公布時間和最新一次修改時間一併列出,方便讀者查找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4.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1984.8.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2011.2.18)
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2016.11.30)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節錄)(2011.10.9)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2016.1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2016.11.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2016.11.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和執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通知 (2016.9.2)
二、勞動人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2017.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7.5)(2009.8.27修正)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8.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2007.6.29)(2012.12.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2008.9.18)
違反和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12.3)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契約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5.10)
集體契約規定(2004.1.20)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2014.1.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4.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8.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0.9.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2013.1.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6.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3.8.27)
【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8號——中興通訊(杭州)有限責任公司訴王鵬勞動契約糾紛案
三、婚姻家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2017.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9.10)(2001.4.28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2014.1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12.25)(2017.2.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8.9)
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11.9)
婚姻登記條例(2003.8.8)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4.3.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時協定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經過若干時間他方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的訴訟,法院如何處理的復函(1981.7.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1981.8.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處理的批覆(1987.8.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將共有房屋贈與他人屬於夫妻另一方的部分應屬無效的批覆(1987.8.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1991.7.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的復函(1992.4.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曹彩鳳等訴許莉債務案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1993.3.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1996.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曾公開同居生活能否連續計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依此分割財產問題的復函(2002.9.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立民與趙淑華因離婚訴訟涉及民辦私立學校校產分割一案的復函(2003.8.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2017.2.28)
【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
四、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2017.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4.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9.11)
遺囑公證細則(2000.3.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高原生活補助費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批覆(1983.9.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台灣的合法繼承人其繼承權應否受到保護問題的批覆(1984.7.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分家析產的房屋再立遺囑變更產權,其遺囑是否有效的批覆(1985.11.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改後不久被收養的子女能否參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遺房產的批覆(1986.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後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覆(1986.5.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覆(1986.6.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改時部分確權、部分未確權的祖遺房產應如何繼承問題的批覆(1987.4.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馮鋼百遺留的油畫等應如何處理的批覆(1987.6.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並視為己有發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覆(1987.6.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權人生前已處分的房屋死後不應認定為遺產的批覆(1987.6.2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權利的答覆(1987.7.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覆(1987.10.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1988.3.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士庚訴定州市東趙莊鄉東趙莊村委會白銀糾紛一案的批覆(1988.4.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從香港調回的被繼承人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函(1990.4.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1992.9.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農村五保對象遺產問題的批覆(2000.7.25)
【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50號——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
五、收養、扶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2017.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12.29)(1998.11.4修正)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5.25)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5.25)
家庭寄養管理辦法(2014.9.24)
收養登記工作規範(2008.9.1)
民政部、公安部、法務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9.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兄妹間扶養問題的批覆(1985.2.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覆(1986.3.21)
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2017.3.15)
個體工商戶條例(2011.4.16)(2016.2.6修訂)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2011.9.30)(2014.2.20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節錄)(1993.7.2)(2012.12.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8.29)(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11.14)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1.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7.29)
七、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2017.3.15)
1.營利法人
(1)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2017.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12.29)(2013.12.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06.4.28)(2014.2.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08.5.12)(2014.2.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1.1.27)(2014.2.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0.8.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覆(1994.3.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行政機關批准開辦的公司提供註冊資金驗資報告不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的批覆(1996.3.2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註冊資金投入未達到法規規定最低限額的企業法人簽訂的經濟契約效力如何確認問題的批覆(1997.2.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城市街道辦事處是否應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1997.7.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驗資單位對多個案件債權人損失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批覆(1997.12.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的批覆(1998.6.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通知(2002.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央級財政資金轉為部分中央企業國家資本金有關糾紛案件的通知(2012.12.11)
【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0號——李建軍訴上海佳動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5號——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契約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7號——湯長龍訴周士海股權轉讓糾紛案
(2)破產、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8.2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7.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2007.4.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2007.4.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7.4.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2011.9.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3.9.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後各種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的批覆(1996.11.2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契約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批覆(1998.1.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覆(2003.4.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覆(2008.8.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的民辦學校如何組織清算問題的批覆(2010.12.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清算是否可以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算程式的批覆(2012.12.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9.1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12.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