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總成》是2018年7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新寶。
基本介紹
- 書名:民法總則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總成
- 作者:張新寶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7月
- 頁數:414 頁
- 定價:39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21879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民法總則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總成》特邀民法名家張新寶教授精心編寫而成。
在編寫過程中,充分考慮民法總則的立法精神、相關制度和具體條文,保留《民法通則》以及《*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適當彙編經濟法、民事訴訟法等部門法的內容,切實圍繞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展開,納入有密切聯繫的邀滲擊規範性檔案。在彙編所涉的規範性檔案的類別上開列了以下欄目:(一)相關法律條文;(二)相關行政法規;(三)相關司法解釋;(四)相關指導案例。
《民法總則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總成》詳略得當、簡明實用,是讀者學習和適用《民法總則》的超實用和便捷的工具書。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根據
第二條 調整範圍
第三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平等原則
第五條 自願原則
第六條 公平原則
第七條 誠信原則
第八條 守法原則
第九條 綠色原則
第十條 法律適用
第十一條 優先適用特別法
第十二條 效力範圍
第二章 自 然 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四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時間
第十六條 胎兒利益保護
第十七條 成年年齡標準
第十八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一條 八周歲以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二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住所
第二節 監 護
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間法律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
第二十八條 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 遺囑監護
第三十條 協定確定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 監護爭議解決程式
第三十二條 民政部門、居委會、村委會擔任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 意定監護
第三十四條 監護職責道乎辨
第三十五條 履行監護職責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 撤銷監護人資格
第三十求料乘駝七條 監護人資格撤銷後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繼續負擔
第三十八條 恢復監護人資格
第三十九條 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
第四十一條 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職責
第四十四條 財產代管人變更
第四十五條 失台詢蹤宣告撤銷
第四十六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四十七條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關係
第四十八條 宣告死亡日期的確定
第四十九條 被宣告死舟道辣檔拔察亡期間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 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 宣告死亡、撤銷宣告死亡對婚姻關係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 撤銷死亡宣告對收養關係的影響
第五十三條 撤銷死亡宣告後返還財產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五條 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 “兩戶”債務承擔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 法人定義
第五十八條 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條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十條 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歸諒協拔任承擔
第六十三條 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條 法人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 法人登記不實的對外效力
第六十六條 公示登記信息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分立後的權利義務享有和承擔
第六十八條 法人終止原因
第六十九條 法人解散情形
第七十條 清算義務人與清算義務
第七十一條 法人的清算程式與清算組職權
第七十二條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後剩餘財產處置與法人終止
第七十三條 法人破產清算
第七十四條 法人分支機構
第七十五條 法人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 營利法人的定義和類型
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登記
第七十八條 營利法人營業執照
第七十九條 營利法人的法人章程
第八十條 營利法人權力機構
第八十一條 營利法人執行機構
第八十二條 營利法人監督機構
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出資人濫用權利的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營利法人關聯交易
第八十五條 決議的撤銷
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應履行的義務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 非營利法人的定義與類型
第八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取得
第八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組織機構
第九十條 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取得
第九十一條 社會團體法人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九十二條 捐助法人資格取得
第九十三條 捐助法人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九十四條 對捐助法人的監督
第九十五條 公益性法人終止時剩餘財產處置
第四節 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 特別法人類型
第九十七條 機關法人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終止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條 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零一條 基層性民眾自治組織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的定義和類型
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登記與批准
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債務承擔規則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人組織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條 非法人組織解散事由
第一百零七條 非法人組織解散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 參照適用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人格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 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二條 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三條 財產權利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權客體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法定原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徵收、徵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 契約的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 侵權責任的承擔
第一百二十一條 無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其他民事權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 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
第一百二十八條 弱勢群體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
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條 按照自己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
第一百三十一條 權利義務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條 不得濫用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定義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間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第一百三十九條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第一百四十條 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條 意思表示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條 意思表示解釋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條 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消滅期間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與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及確定不發生效力的後果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五十九條 條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擬制
第一百六十條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代理適用範圍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類型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不當履職與惡意串通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 委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 授權委託書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違法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六十八條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條 復代理
第一百七十條 職務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表見代理
第三節 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 委託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 委託代理終止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條 法定代理終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 按份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 民事責任方式
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條 正當防衛
第一百八十二條 緊急避險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損時的責任承擔
第一百八十四條 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烈人格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責任優先原則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訴訟時效一般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條 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後果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法定及不可預先放棄
第一百九十八條 仲裁時效
第一百九十九條 除斥期間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 期間計算單位
第二百零一條 期間起算
第二百零二條 期間結束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結束日順延與末日結束點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法定或約定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百零五條 法律術語含義
第二百零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
參考文獻
民法總則一本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17年3月15日通過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 失蹤宣告撤銷
第四十六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四十七條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關係
第四十八條 宣告死亡日期的確定
第四十九條 被宣告死亡期間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 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 宣告死亡、撤銷宣告死亡對婚姻關係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 撤銷死亡宣告對收養關係的影響
第五十三條 撤銷死亡宣告後返還財產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五條 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 “兩戶”債務承擔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 法人定義
第五十八條 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條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十條 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
第六十三條 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條 法人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 法人登記不實的對外效力
第六十六條 公示登記信息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分立後的權利義務享有和承擔
第六十八條 法人終止原因
第六十九條 法人解散情形
第七十條 清算義務人與清算義務
第七十一條 法人的清算程式與清算組職權
第七十二條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後剩餘財產處置與法人終止
第七十三條 法人破產清算
第七十四條 法人分支機構
第七十五條 法人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 營利法人的定義和類型
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登記
第七十八條 營利法人營業執照
第七十九條 營利法人的法人章程
第八十條 營利法人權力機構
第八十一條 營利法人執行機構
第八十二條 營利法人監督機構
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出資人濫用權利的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營利法人關聯交易
第八十五條 決議的撤銷
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應履行的義務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 非營利法人的定義與類型
第八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取得
第八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組織機構
第九十條 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取得
第九十一條 社會團體法人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九十二條 捐助法人資格取得
第九十三條 捐助法人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九十四條 對捐助法人的監督
第九十五條 公益性法人終止時剩餘財產處置
第四節 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 特別法人類型
第九十七條 機關法人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終止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條 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零一條 基層性民眾自治組織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的定義和類型
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登記與批准
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債務承擔規則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人組織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條 非法人組織解散事由
第一百零七條 非法人組織解散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 參照適用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人格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 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二條 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三條 財產權利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權客體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法定原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徵收、徵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 契約的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 侵權責任的承擔
第一百二十一條 無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其他民事權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 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
第一百二十八條 弱勢群體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
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條 按照自己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
第一百三十一條 權利義務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條 不得濫用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定義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間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第一百三十九條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第一百四十條 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條 意思表示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條 意思表示解釋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條 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消滅期間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與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及確定不發生效力的後果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五十九條 條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擬制
第一百六十條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代理適用範圍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類型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不當履職與惡意串通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 委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 授權委託書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違法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六十八條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條 復代理
第一百七十條 職務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表見代理
第三節 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 委託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 委託代理終止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條 法定代理終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 按份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 民事責任方式
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條 正當防衛
第一百八十二條 緊急避險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損時的責任承擔
第一百八十四條 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烈人格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責任優先原則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訴訟時效一般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條 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後果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法定及不可預先放棄
第一百九十八條 仲裁時效
第一百九十九條 除斥期間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 期間計算單位
第二百零一條 期間起算
第二百零二條 期間結束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結束日順延與末日結束點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法定或約定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百零五條 法律術語含義
第二百零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
參考文獻
民法總則一本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17年3月15日通過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