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在居留地所在國無合法居留權的我國公民的離婚訴訟文書的效力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在居留地所在國無合法居留權的我國公民的離婚訴訟文書的效力的復函》在1991.04.28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在居留地所在國無合法居留權的我國公民的離婚訴訟文書的效力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4.28
  • 實施時間:1991.04.28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我駐加拿大使領館對非法在加拿大居住的我國公民姚開華寄給人民法院的離婚訴訟文書不予辦理公證,如何確認其訴訟文書效力的請示收悉。經我們研究並徵求了外交部領事司的意見認為,因私出境後,在居留地所在國無合法居留權的我國公民,為離婚而要求我使領館辦理訴訟文書公證的,由於其訴訟文書是在國內使用,與其非法居留地不發生關係,也不涉及我與該國關係,可在從嚴掌握的前提下,按有關規定予以辦理。據此,你院可告知姚開華按照上述精神辦理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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