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在2003.06.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6.11
- 實施時間:2003.06.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期,一些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簡稱“非典”)防治工作相關的案件,已經或者可能起訴到人民法院。為依法對防治“非典”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各級人民法院必須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防治“非典”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努力做到裁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依法妥善做好各項與“非典”防治有關的審判工作、執行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和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我院有關司法解釋以及國家有關防治“非典”各項政策,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要結合當前防治“非典”工作的實際,為防治“非典”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與“非典”防治有關的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要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依法及時審理與“非典”防治有關的刑事案件以及“非典”期間發生的、影響“非典”防治工作和社會穩定的其他刑事案件,依法嚴懲危害防治“非典”的各種犯罪活動。
三、依法妥善處理好與“非典”防治有關的民事案件。
(一)凡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而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以勞動者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影響生產經營活動為由拒付或者拖延支付勞動報酬,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並按照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依法公正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當事人以與“非典”防治相關事由對醫療衛生機構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或者對防治“非典”的醫療衛生機構等提起的其他相關訴訟,人民法院暫不予受理。
(三)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契約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契約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
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契約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契約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四、依法妥善處理好與防治“非典”有關的各類行政案件。
(一)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而採取的各類具體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書面告知暫不予受理。
(二)公民因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
(三)凡涉及查處乘防治“非典”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哄抬物價等擾亂、破壞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的行政案件,應當依法受理和審判。
(四)為確保預防、控制“非典”疫情及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的行政措施的貫徹落實,對於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有關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處理。符合執行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採取執行措施。
五、認真做好與“非典”防治有關的執行工作,結合實際情況妥善處理好執行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
(一)當事人因防治“非典”耽誤申請執行期限的,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二)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對明確專用於“非典”防治的資金和物資,不得採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三)對急需辦理但因“非典”疫情不能赴外地辦理的執行事項,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辦理。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積極辦理好外地人民法院委託的執行事項,不得推諉和拒絕。
六、當事人因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七、防治“非典”期間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或者做出裁判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五)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一條第(四)、(七)項的規定,經審查確認,依法裁定中止審理或者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或者其他必須出庭的訴訟參與人或者訴訟參加人為“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的;
(二)當事人或者其他必須出庭的訴訟參與人或者訴訟參加人因被採取隔離措施而不能參加訴訟活動的;
(三)當事人因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存在“非典”疫情而提出中止審理、中止執行申請的;
(四)為有利於“非典”的防治,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案件審理、中止案件執行的其他情況。
"非典”疫情比較嚴重、案件類型比較特殊的地區,執行本通知確定暫不受理案件的範圍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通知規定精神作出適當調整,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八、各級人民法院在“非典”防治期間,要結合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加強法制宣傳,擴大審判的社會效果,為“非典”防治工作營造良好的法制氛圍。
各高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已經出現疫情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與“非典”防治有關的審判工作的調研。受理或者審判的重要、敏感案件及相關情況、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將本通知送同級黨委、人大和政府。
20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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