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官考評審員會暫行組織辦法》和《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暫行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官考評審員會暫行組織辦法》和《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6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2021年1月1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法釋〔2020〕16號)目錄序號5,本檔案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官考評審員會暫行組織辦法》和《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06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6月2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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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官考評審員會暫行組織辦法》和《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6.06.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法官考評審員會暫行組織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官考評審員會是人民法院依法設定的指導對法官的培訓、考核、評議工作的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是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全國統一考試的主管機構。
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分別設立法官考評審員會。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法官考評審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對法官的理論、業務培訓規劃,指導法官培訓工作;
(二)審查本院法官年度考核方案,指導考核工作;
(三)依據法官等級編制、評定、晉升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組織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的全國統一考試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協助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負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
(五)其他應當由法官考評審員會議定的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法官考評審員會由本院院長、副院長以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法官考評審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主任由本院院長擔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法官考評審員會通過。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組成人數為五人、七人或九人。
第八條 法官考評審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根據需要,適時召開會議。
第九條 法官考評審員會由主任或受委託的副主任主持。決定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半數以上同意。
第十條 法官考評審員會的辦事機構為本院人事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在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全國統一考核期間設考試辦公室。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公正地選擇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清正廉明、精通法律、秉公執法的法官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必須經過全國統一考試。
助理審判員被任命審判員時,不再經過考試。
第二章 考試組織
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是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全國統一考試的主管機構,負責制定考試方案及實施細則並組織全國統一考試工作。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的考試組織工作,承辦上級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委託的有關考試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在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全國統一考試期間設考試辦公室,掛靠本院人事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章 考試辦法
第六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工作滿二年的;或者獲得法律專業學士學位,工作滿一年的;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法律專業博士學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按規定對本地區的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由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統一發給准考證。
第八條 考試試題及評分標準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制定。
第九條 考試的主要內容包括馬列主義基礎理論知識、法律專業知識和分析、判斷能力,文字、語言能力等。
第十條 考試採取閉卷筆試和面試兩種形式。筆試成績合格者,方可參加面試。
第十一條 評卷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統一領導下,由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組織實施。
第四章 頒發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參加考試合格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或委託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頒發《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 《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根據工作需要,經考核可以被任命為審判員或助理審判員。
第十四條 《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合格證書》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製作。
第五章 考試紀律
第十五條 考場規則、監考守則、試卷保密規定等考試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制定。
第十六條 違反考試紀律者,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因作弊取得《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考試合格證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或委託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審員會宣布其無效,並收回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考試經費列入法院機關業務費範圍,專款專用。各級人民法院按規定收取的報考費,應當全部用於考試支出。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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