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教養日期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覆

在1981.07.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教養日期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教養日期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1年07月06日
  • 實施時間:1981年07月0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研字〔81〕第16號請示收悉。關於勞動教養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問題,經我們研究,並徵求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意見,同意你們提出的參照本院1957年9月30日法研字第20358號《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等問題的批覆》辦理的意見。即: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被勞動教養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勞動教養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於折抵辦法,應以勞動教養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在本批覆下達以前,已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罪犯,勞動教養日期沒有折抵刑期,現仍在服刑的,可補行折抵;已服刑期滿的,即不必再作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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