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剝奪選舉權利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63.05.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剝奪選舉權利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63.05.22
- 實施時間:1963.05.22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4)法刑字第29號關於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問題的請示已收閱。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剝奪選舉權利能否獨立適用的問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是一種附加刑;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不能獨立適用。而剝奪選舉權利是剝奪政治權利的一項具體內容,除根據選舉法受理的選民資格案件以外,在審理刑事案件中更不能獨立適用。
二、關於剝奪選舉權是否同時剝奪被選舉權的問題。人民法院根據選舉法受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判決剝奪選舉權利的,當然是既剝奪選舉權也剝奪被選舉權;在判決書中應寫明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關於剝奪選舉權利是否應當寫明剝奪多長時間的問題。人民法院根據選舉法受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判決剝奪選舉權利的,應須定出剝奪的期限。
四、來文中對受理選民資格的案件,判決剝奪選舉權利的,提到用裁定書,是不適當的,應當用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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