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如何並罰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6.10.20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如何並罰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6.10.20
- 實施時間:1986.10.20
廣西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月20日電話請示《關於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如何並罰的問題》已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數罪中有判處兩個以上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應當分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法處理。如果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並罰時應只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如果數罪中有兩罪以上都判處有期徒刑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按限制加重的方法,其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只能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決定應執行的刑期,不能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