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未成年犯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5.08.16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未成年犯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5.08.16
- 實施時間:1985.08.16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對未成年犯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對反革命分子和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這個規定也適用於未滿18歲的反革命分子和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即也應該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但在對未滿18歲的反革命分子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時,應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除了反革命分子和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外,對於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這個規定也適用於不滿18歲犯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但是,在決定是否對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和剝奪的期限時,都要按照刑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應當從輕或者減輕”的原則從嚴掌握,一般可以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