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2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1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1997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2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1997.12.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2004.3.2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覆(2009.5.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撤銷緩刑時罪犯在宣告...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此復司...
刑法第56條規定:“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據此,除了對該條所列舉的犯罪人以外,對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例如,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情節惡劣、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嚴重的,也...
《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主文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1997〕11號] [1997.12.23 發布] [1998.01.13 實施]: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故意殺人和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與盜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1997年9月25日)(二)司法性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不再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0.12.19法釋〔2000〕4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李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 (1998.1.13法釋〔1997〕1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根據1997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適用的對象是: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泄露國家機密、司法工作人員的徇私舞弊犯罪,可單處或者並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 (2000.9.30公布)(3)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0.12.13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 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 (1997.12.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 (19988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 (199712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關於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 (19944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濫伐自己所有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1997.12.31)5.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4.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2004.3.2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
(3)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常見的如故意殺人、搶劫、強姦、放火之類的犯罪。此外,嚴重的盜竊罪和傷害罪也可以附加適用。嚴重的盜竊通常是指重大盜竊,嚴重的傷害通常指重傷以上的傷害。2.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起算。這個起算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假釋的從...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 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撤銷緩刑時罪犯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2003.10 .15 )公安部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問題的批覆(2007.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1997.12 .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 (1998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 (1998年1月13日)四、刑罰的具體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1998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1998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負責人就《關於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覆》答記者問 連結: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1997年12月31日)解讀《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人民...
被判處罰金,只有發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酌情減少或者免除。2.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第三章第七節各該條之規定,該附加刑對於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對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適用;若獨立適用則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同時,對於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第八節 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7-11條)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二節 累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1998.8.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1997.12.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4.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
2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 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2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監視居住期間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答覆 2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 25.最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問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 (1998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 (1998年1月13日)五、刑罰的具體運用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
第二十條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第五十六條 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第八十一條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