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典價折合問題徵詢意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典價折合問題徵詢意見的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4年01月05日發布,自1954年01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典價折合問題徵詢意見的函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4年01月05日
  • 實施日期:1954年01月05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房屋典當回贖
  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
1953年12月10日華法民三字第8728號呈悉。
關於唐山市封佐廷於1942年(來文寫1952年恐系筆誤)出典房屋7間(連地皮)與安福全,典價偽聯幣1850元,約明3年期滿。現在出典人要回贖,承典人亦同意。惟對原典價的偽幣折合問題,發生爭執。你院認為華北地區出典房地,其典價一般為賣價之半,現在折取房地總值之半,並參照原典價與當時當地物價總指數折算出的實物所值,再結合雙方當事人經濟情況從中衡量適當數額,以作贖價,我們同意你院所提意見。
附:
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關於典價折合問題的請示
(華法民三字第8721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接到河北省人民法院來函請示典價折合問題,原函略開:“封佐廷,在1952年將房7間(地皮在內)當於安福全,當價偽聯幣1850元,約明3年為滿,現在封姓要取當,安姓允其回贖,只因當價問題,發生爭執。唐山市人民法院將當價折實為中等麵粉60袋(合人民幣500餘萬元),封不服抗訴本院。我們認為按唐山市院的折合感覺太多(因該房之總值按稅局估價不過值八百萬元左右),房主吃虧。若按解放前銀錢業清價辦法折合,只合人民幣59.2萬元,又覺太少,承當戶吃虧。我們很難認定請指示”等情。本院認為華北地區出典房地,其典價一般為賣價之半,則現在折取房地總值之半,並參照原典價與當時當地物價總指數折算出的實物所值,再結合雙方當事人經濟情況,從中衡量適當數額,似較合理。唐山市院單以麵粉一種物品折實計算。不甚恰當;河北省院以政務院頒布之關於解放前銀錢業清償存款辦法適用於房地回贖問題,亦不合適。是否有當,呈請核示!
195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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