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德輝訴佳木斯市永恆典當商行房屋典當案件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復》在1992.03.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德輝訴佳木斯市永恆典當商行房屋典當案件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復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3.16
- 實施時間:1992.03.16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復字(91)第1號《關於金德輝訴佳木斯市永恆典當商行房屋典當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後,我們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以“當票”的形式簽訂的協定,從其內容看,它不同於民間的一般房屋典當,不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實質上是以房屋作抵押向典當商行借款的契約,故定為抵押借款契約糾紛為宜。對典當商行先扣除利息的作法,不應支持。具體處理時,可參照我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合情合理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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