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在2000.11.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11.15
  • 實施時間:2000.11.21
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釋[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有關內容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覆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髮[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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