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電話費逾期未交違約金如何計算問題的復函》在1998.01.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電話費逾期未交違約金如何計算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01.12
- 實施時間:1998.01.12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1997]56號《關於電話費逾期未交違約金應如何計算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電話用戶與郵電部門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契約關係。用戶未能按期交付電話費系違約行為,應支付一定的違約金。在國家對此未制定新的收費標準前,該違約金的給付標準,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7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執行,即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