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處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處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通知》在2004.06.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處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4年06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6月2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全國開展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及時依法懲處了一大批各種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維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前不久,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要求,進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緊緊抓住關係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以開展食品衛生專項整治、打擊“血頭血霸”和非法採血供血、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等為重點,扎紮實實推進今年(2004年)的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5月13日國務院召開全國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在全國範圍內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及時審理好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犯罪案件,依法懲處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是人民法院當前一項重要的審判工作。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把審理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工作切實抓緊抓好
各種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不但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而且嚴重損害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今年(2004年)以來,安徽省阜陽市發生的劣質奶粉致多名嬰兒死亡事件和廣東省廣州市發生的有毒白酒致死人命事件,一再提醒我們,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任務,必須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抓緊抓好,常抓不懈。各級人民法院一定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司法為民要求的高度,充分認識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把依法及時審理好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作為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安排得力審判力量,保證起訴到法院的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犯罪案件及時依法審結,有力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保障食品安全等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突出重點,依法懲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
各級法院要堅定不移地貫徹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對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嚴格依照刑法的規定定罪判刑。當前,要重點打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以及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犯罪;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以及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醫用器械犯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犯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以及其他偽劣產品的犯罪;強迫賣血、非法組織賣血和非法採集、製作、供應血液及血液製品犯罪;假冒註冊商標、銷售侵權複製品以及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等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對起訴到法院的走私、偷稅、抗稅、騙稅、契約詐欺、金融詐欺、非法傳銷和變相傳銷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分子,要繼續依法從嚴懲處。各地法院要根據實際確定打擊重點,注重實效。要把犯罪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危害嚴重、民眾反映強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件,特別是有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或者包庇縱容的案件,作為大案要案,抓緊及時審理,依法從嚴判處。依法應當重判的,要堅決重判。在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必須充分適用財產刑。法律規定應當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要堅決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規定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一般也要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要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其用於犯罪的本人財物要依法予以沒收。
三、依法妥善處理涉及眾多受害人的案件
對於涉及大量受害民眾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嚴格依法辦事,妥善慎重處理;做好民眾工作,確保社會穩定。被害人對涉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等犯罪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並審理;如果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或者受害民眾較多的,應當依靠當地黨委並與有關部門及時協調,依法通過公訴案件審理程式處理。要重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注意最大限度依法挽回受害人和受害單位的損失。被告人和被告單位積極、主動賠償受害人和受害單位損失的,可以酌情、適當從輕處罰。
四、通過審判活動積極參與市場經濟秩序的綜合治理
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既要治標,又要治本。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在治標和治本上都能發揮重要的作用。各級法院要精心做好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開庭審判工作,通過公開審理、公開宣判、庭審直播等形式,擴大審判的社會效果;在辦案的同時,要注意發現在市場管理制度和環節上存在漏洞和隱患,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提醒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健全制度,加強管理,防止發生犯罪;要注意選擇具有教育意義的典型案件到案發當地公開宣判,並通過新聞媒體,採取就案說法等各種形式,廣泛宣傳法律,教育廣大民眾,提高全體公民運用法律保障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要注意通過審判活動,大力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和誠信觀念,在全社會形成自覺守法和誠實守信的社會主義商業道德風尚。
近年來,最高法院在指導各級法院審理好與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有關案件的同時,選擇典型案件,通過新聞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各高級法院要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有關督辦案件的指導,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通知的要求,確定聯絡員,加強信息溝通,隨時了解審理進度,及時報送審判信息,對最高法院掛牌督辦的案件和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旦起訴到法院即應將受理情況層報最高法院。被最高法院確定為宣傳報導的案件,有關法院要積極配合最高法院搞好大要案件督辦和通過中央新聞媒體公布判決結果的工作。
以上通知,請認真遵照執行。
2004年6月21日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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