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可以對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可以對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的批覆》在1995.08.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可以對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5年08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8月1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78號《關於被執行人系專業銀行,能否對其在人民銀行的款項採取強制措施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專業銀行是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是以其全部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專業銀行未按執行通知自動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該專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有關人民銀行必須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附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及時辦理;拒不協助執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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