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服計畫生育管理部門採取的扣押財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服計畫生育管理部門採取的扣押財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在1997.04.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服計畫生育管理部門採取的扣押財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7年04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4月0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6)閩行他字第3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對計畫生育管理部門採取的扣押財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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