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若干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若干問題的解答在1993.04.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若干問題的解答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若干問題的解答
  • 頒布時間:1993年04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4月2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一、問:樣式要求在縣人民法院名稱前冠以省、自治區名,那么市轄區的人民法院是否也需冠以省、自治區名?
答:對縣、縣級市的人民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區名;對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發的印章冠名。
二、問:樣式46訴訟財產保全用“民初字”,樣式47解除時用“民×字”,“×”是否可填“解”字?
答:訴訟財產保全解除時仍用“初”字。如是二審的解除,用二審的案號。
三、問:樣式194、195的案號用“×刑減字”,與樣式37的減刑假釋裁定書用“×刑執字”不同,是否應統一起來?
答:應統一用“×刑執字”。
四、問:林業法院編案號時可否加“林”字?地區代字相同的,編號時如何處理?
答:林業法院可以加“林”字。地區代字相同的,編號時可參照當地黨政部門和行政公文的做法。
五、問:各庭在編號時能否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書編號時是否可加“裁”字?中級法院可否加“中”字?
答:應根據案件的性質、審級編號,不能按法院內部分工增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書編號時不加“裁”字。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或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地名相同的,為了區別地名,中級人民法院可加“中”字。
六、問:請示案件如何編號?
答:具體案件的請示,應編訴訟文號,即“刑他”、“民他”等字。
七、問:上一年未結的案件,下一年製作法律文書時是否要重新編案號?
答:仍用原編的立案順序號,不應按新年度重新編案號。
八、問:各類通知書,是否用案卷號?一、二審是否均用?
答:按照一案一號的原則,均用本案案號。
九、問:駁回申訴的案件如何編號?
答:凡是沒有提起再審程式的申訴案件,編號一律用“監”字。
十、問:再審以後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如何編號?
答:提起再審的案件仍然用“再”字。
十一、問:一個案子中,可能出現幾種裁定書,是否都使用一個號?
答:按照一案一號原則,一案制發數個裁定書的,仍用原案號,但可以編數個分號。如(1993)×刑初字第1-1號。
十二、問:嚴重擾亂法庭秩序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案件,二審時是否用“特終”字?
答:根據樣式6-審案件用“刑特初”字的規定,二審可用“刑特終”字。
十三、問:委託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中級法院在向高級法院寫情況報告時編什麼號?
答:應編原案件號。
十四、問:法人的住址應如何表述?
答:應表述為:“住所地……”。
十五、問:關於裁判文書中對數字的使用,是用阿拉伯數字還是用漢字?
答:目前(1993年),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情況,提出本地的統一要求進行試行,並注意總結經驗。
十六、問:“裁判文書首部訴訟參加人自然狀況中是否應寫上郵政編碼,以方便工作?
答:無須寫明郵政編碼。
十七、問:涉及當事人公民的年齡,是否一律要求寫出生年月日?對個別確實搞不清出生年月日的,可否變通?
答:按照樣式要求,凡涉及當事人公民的年齡,都應寫明出生年月日,以利電腦儲存和檢索的需要。在刑事裁判文書中,對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必須寫明出生年月日;對十八周歲以上的極個別確無身份證,又確實搞不清出生年月日的,可變通只寫年齡。
十八、問:裁判文書首部中的“職業”,對於個體戶如何表述?
答:對個體戶的職業表述為:個體工商戶。
十九、問:樣式9、11中,對二審案件檢察人員出庭的情況,樣式中寫“出庭支持公訴”,是否應改為“出庭執行職務”?
答:對抗訴的二審案件應寫“出庭支持公訴”,只有抗訴而無抗訴的二審案件應寫“出庭執行職務”。
二十、問:一審公訴案件裁判文書如何表述檢察院的起訴時間?
答:為避免審理期限的計算錯誤,應將樣式中的這段表述改為:“×××人民檢察院以被告×××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年×月×日收到××檢察院起訴書後,依法組成合議庭……”。
二十一、問:對證據部分的敘述,樣式要求寫出證人姓名,實踐中為保護證人,能否變通不公布證人姓名?
答:證人出庭作證是公民的義務,原則上應寫明證人姓名。由於種種原因,實踐中有些人對出庭作證有顧慮。為此,考慮到案件的社會效果,對涉及隱私問題或者其他經說服仍不願公開姓名的證人,可以在裁判文書中採取適當的變通辦法,隱去真實姓名,用“張××”、“見證人×××”和“證人王小二等三人”的辦法或者其他合法、適當的變通辦法來代替。
二十二、問:共同訴訟中,未到庭的當事人是否都一一表述出來?
答:如果案件的當事人有的到庭,有的沒有到庭而其訴訟代理人到庭或者代理人也未到庭的,或者有的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都應如實地具體寫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況。
二十三、問:經濟案件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出庭,表述時是否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的情況表述出來?
答:法定代表人如果有委託代理人出庭,可只表述委託代理人出庭。如果沒有委託代理人出庭或者委託代理人也未出庭的,應當如實寫明經合法傳喚法定代表人未出庭。
二十四、問: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在判決書中如何列?
答:應按照樣式41的說明第二條第(一)項第4目的要求列寫,即:先寫明其字號和所在地址,再另起一行寫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別、職務(應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代表人)。
二十五、問:樣式304的說明第三條中、以下寫當事人仍用原審稱謂,這裡的原審是指一審,還是二審?
答:是指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的審級。原是二審裁判文書生效的,應寫原二審的稱謂,並用括弧註明一審的稱謂。
二十六、問:對維持原判的案件,要否引用實體法?在什麼地方引用實體法?
答:維持原判是程式問題,只須引用程式法。在理由部分說理時可以援用實體法進行論證。
二十七、問:共同犯罪的,引用法律時,是合併引用還是分別引用?
答:應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分別引用,不應“估堆”引用法律條文。
二十八、問:指定管轄的案件使用什麼法律文書?
答: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指定管轄,應使用“通知書”通知報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報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書後,應及時告知當事人。
二十九、問: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在一審判決後,有的被告人提出抗訴,抗訴狀副本要不要向同案未抗訴的被告人送達?
答:抗訴狀副本沒有必要向同案未抗訴的被告人送達。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抗訴如對附帶民事部分也不服的,應向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送達,否則可不送達。
三十、問:民事案件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當事人提出抗訴且向抗訴審法院交了訴訟費,經二審法院審查認為一審裁定不予受理是錯誤的,裁定一審法院應予受理,其訴訟費如何處理?
答:駁回抗訴維持原裁定的,所交的案件受理費由抗訴人負擔;撤銷原裁定的,應免交案件受理費,已預繳的應退回。
三十一、問:關於抗訴狀副本問題,樣式要求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這樣表述是否準確?
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抗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故樣式要求是準確的。
三十二、問:樣式127、128、129三個審理報告的署名,只有主審人,如遇有合議庭合議的怎么解決署名問題?
答:以誰的名義寫的報告署誰的名。主審人的報告僅指主審人向合議庭的報告。
三十三、問:駁回訴訟請求的在樣式中沒有規定,套用何種文書?
答:套用判決書。
三十四、問:訴訟費的表述(如交納、承擔、負擔)怎樣統一?
答:樣式中訴訟費的表述是按有關訴訟法的規定製作的,應按樣式要求製作。
三十五、問:調解書是否可用填充式?
答:樣式規定的調解書是擬制式,不宜用填充式。
三十六、問:案件審理報告要不要有文頭?可否用白頭?
答:應按照樣式的格式製作。
三十七、問:“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86條規定的情況,本樣式中沒有製作樣式,是否應增加?
答:應增加。可參照一審駁回起訴裁定書的樣式根據二審的特點製作。
三十八、問:樣式46的尾部中:“本裁定書送達後立即執行”一句是否可不寫?
答:應當寫。可改為“本裁定立即執行”。
三十九、問:一審判決書和審理報告是用“審理終結”,還是用“審理完結”?
答:套用“審理終結”。
四十、問:樣式156中的“用紙續頁”四個字,在印製備用件時可否不印?
答:不應印。
四十一、問:有存根的數聯文書樣式,是按中間點線製作,還是按前後聯製作?
答:有存根的數聯文書採用橫式製作,按中間點線撕開使用。
四十二、問:送達回證是否可加大行距?
答:應當。可按16開的一頁全面安排,適當加寬行距,以美觀大方為宜。
四十三、問:執行公務證的照片可否貼在左側?紅印能否代替鋼印?能否增加“職務”欄?
答:可參照居民身份證的樣式製作。可以增加“職務”欄。
四十四、問:二審判決的執行通知書由誰填寫?
答:刑事案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填寫,是一審交付執行的由一審法院填寫。民事、經濟和行政案件由執行的人民法院填寫。
四十五、問:查封扣押命令只適用刑事案件,民事、經濟和行政案件使用何種文書?
答:民事、經濟案件按樣式86的規定使用裁定書,行政案件亦可參照使用。
四十六、問:1992年6月第一次印刷的卷宗封面樣式304至307與1992年11月第二次印刷的卷宗封面樣式不一致,以哪次印刷的為準?
答:以第二次印刷的為準。
四十七、問:現存有大量填充式司法文書,與新樣式衝突不大的,能否繼續使用?
答:對過去印製的尚未用完的填充式司法文書,如與新樣式內容基本一致,為避免浪費可以繼續使用至1993年底;衝突較大的(包括內容、編號等)應重新印製。
四十八、問:文書樣式中所有涉及“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等項目的,項目之後是用逗號,還是應將逗號改為冒號?
答:凡是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層意思的均用逗號,是數層意思的套用冒號。
四十九、問:抗訴的案件,二審認為原判量刑畸輕而發回重新審判的理由如何寫?
答:這種發回重審的裁定書可以不寫具體理由,只須寫明適用法律不當即可。
五十、問:起訴時間如何起算,是以起訴書的列印日期或書寫日期為準還是以送達日期或遞交日期為準?
答:應以送達日期或遞交日期為準。
五十一、問:獨任審判案件的判決書的日期怎么定?
答:以有權作出決定的決定日期為準。
五十二、問:樣式251、252的文頭“××××人民法院”前是否也應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
答:連同樣式250的文頭前面,都不必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此三種委託書都不直接對外國人使用,只是對我國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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