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送達公約”適用於香港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送達公約”適用於香港的通知》在1992.07.15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送達公約”適用於香港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92.07.15
  • 實施時間:1992.07.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中級人民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各海事法院: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批准我國加入《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該公約自1992年1月1日起對我國生效。199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聯合發出《關於執行〈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式的通知》(外發〔1992〕8號檔案)。經徵詢國務院港澳辦公室的意見,今後,香港最高法院和內地人民法院送達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法務部外發〔1992〕8號檔案的有關規定辦理。
特此通知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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