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行政機關對業已進入訴訟程式的行政行為作出的複議決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行政機關對業已進入訴訟程式的行政行為作出的複議決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9.10.10由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行政機關對業已進入訴訟程式的行政行為作出的複議決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9年10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9年10月10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你庭藏法(1989)行字第2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在法定期限內未得到複議機關的答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並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之後,收到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如果行政複議決定是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的,而只是因為郵寄或意外事件而使行政管理相對人未及時收到,且原告對複議決定仍不服,人民法院應以複議決定為審理客體;如果行政複議決定不是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的,或者雖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但由於複議機關自身的過錯而未及時送達的,人民法院仍應以原行政行為為審理客體。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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