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適用“兩高”《關於修改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通知》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適用“兩高”《關於修改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通知》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2.02.02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適用“兩高”《關於修改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通知》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92年02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2月02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2〕9號《關於適用“兩高”〈關於修改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通知〉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兩高”《關於修改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通知》第五條規定:“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同時又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是對“兩高”《關於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個人盜竊數額三萬元以上的,應當判處死刑”的規定的修改。這裡所說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我們認為,除上述《解答》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五種情形以外,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解答》規定的精神,從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犯罪所造成的嚴重危害等方面,實事求是地加以認定,但必須從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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