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9.09.30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9.09.30
  • 實施時間:1989.09.30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你院(1989)法呈字第8號《關於如何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徵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答覆如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是對刑法的補充,它規定了新的犯罪行為和罪名以及應處的刑罰。在審理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犯罪案件時,應直接引用上述補充規定作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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