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88年9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規定,

內容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

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97修訂),本規定已納入97刑法或者已不適用,自97刑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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